(2019年2月17日经济南市济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第六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订表决通过)
序 言
济南市济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始建于1967年。始称“济阳县工读师范学校”,1969年更名为“济阳县城关中学”,1971年更名为“济阳县师范学校”,1982年更名为“济阳县农技中学”,1987年正式命名为“济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2018年济阳撤县设区后于2019年1月23日更名为“济南市济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08年被国家教育部评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18年被山东省教育厅评为“山东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济南市济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简称:济阳区职业中专、济阳职专,英文译名Jiyang Vocational Secondary School;地址位于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洼里王村东260号,网址是zhizhuan.30edu.com.cn。
第三条 学校由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举办,系县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隶属济南市济阳区教育和体育局主管,为公办全日制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第四条 办学模式: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举的多元化办学模式。
第五条 办学理念:创业、创新、创优。
第六条 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依法治国方略以及现代职业体系建设要求,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提升内涵,特色发展,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
第七条 发展愿景:创办综合实力强、竞争优势突出、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齐鲁职教名校。
第八条 办学思想: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质量为重点,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办适合学生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
第九条 办学宗旨:立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发展思路:坚持“建设、发展、创新、提升”,以名校建设为统率,完善基础能力,优化办学条件;以专业发展为核心,提升学校竞争力,促进特色品牌发展;以责任教育为引领,深化内部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以名师工程为依托,提升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以课程改革为动力,推进教育科研,提高教学水平;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养成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服务为宗旨,坚持面向人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培养目标:为社会培养遵纪守法、明礼诚信,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牢固的专业知识、娴熟的专业技能,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应用型初、中、高级职业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办学特色:集教学、实训、生产一体化,现代农业技术科研、推广、服务一条龙,示范、引领、辐射作用于一体的现代农业。
第十三条 教育理念:厚德、厚技、厚生。
第十四条 育人理念:德育为首,素质技能并重;差异发展,人人成功。
第十五条 学校精神:知难而进、求真务实、无私奉献、争先创优。
校风:热诚、和谐、务实、上进。
校训:信誉重于生命,习惯成就人生。
教风:崇德、尚技、求实、创新。
学风:砺志、敏学、理实并重。
第十六条 校徽:为在黄金土地上腾飞的小鸟和济阳职专的汉字和拼音字母组成。
校徽的底色为黄色,代表学校位于黄金地段,中间的蓝
色标志是“职业中专”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的组合,又像一个飞翔的小鸟,代表学校的发展鹏程万里,蒸蒸日上。小鸟的眼睛和头顶部羽毛似的四个圆点表明学校是通过“五个一”提升工程发展起来的;“济阳职专”及拼音字母用红色和行楷字体,代表学校校园文化的流行色和通用字体。
第十七条 校旗为校徽和济南市济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汉字及拼音字母图案组成。
第十八条 校歌为《职专之歌》,李春燕作词,秦咏诚曲。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自主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按计划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内部机构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教育和处理。
(七)对举办单位提供的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提升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监督体系,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督查指导、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校长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道德及品德教育。
(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内部机构工作人员的竞聘工作。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和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七)组织制定、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需要设副校长职数,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指挥机构,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务。校长办公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副书记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规则。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校委会(全称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审议机构,是校长决策的参谋部,承担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的调研、评议工作,对审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校长任校委会主任,召集主持校委会;校委会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社区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偏离。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五)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考察推荐中层干部,为校长聘任中层干部提供依据。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重视吸收一线教师的优秀分子入党。
(七)对党员干部发挥积极有效的监督作用。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九)学校党组织领导工会、学生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十)加强对教职工大会的领导,保证教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工会是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政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会工作计划,指导各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协助党支部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常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的教育,积极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四)积极开展师德建设工程,做好工会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五)按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组织筹备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组织起草工作报告,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切实履行民主参与职能,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组织和主持召开教代会。
(七)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教职工福利工作。
(八)做好来信来访接待、文书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收缴、管理和合理使用工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专业建设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专业教师及关心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高校专家组成,负责指导专业建设,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招生计划,修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符合专业发展需求的校本教材。
第二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通过家长自荐、班级推选产生。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家庭与学校等职能。家长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 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 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七)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施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 8 室,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机构及职能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实训处、团委、招生就业办公室、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函授处、督查室、财务室、档案室、图书馆、资产室、保管室、膳食科、保卫科、宿管科等科室,设置主任、副主任、科长、干事等职务。各职能部门既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岗位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是学校党政综合办事机构。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主任,协助党支部书记和校长负责学校党政事务,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组织会议、信息处理、劳资统计、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导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一名,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日常教学、教研、教学常规、集体备课、师资培训、专业建设以及名师工程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和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一名,具体负责德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总务处是学校后勤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设主任一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后勤工作;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坚持精细化管理。
第四十条 实训处是负责实训教学、基地建设、实训室管理的部门,设置主任一名,负责专业建设、技能大赛和校企合作、校企共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团委是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对青年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群众组织,设书记一名,负责团队工作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招生、实习管理、就业教育和岗位推荐等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实习、就业及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实践课堂,是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活动平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设主任一人(由校长兼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2人。主要负责青少年校外实践活动的素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责,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教师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须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学校交付的教学及相关任务。
第四十六条 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 。教职工应遵章守纪,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建立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以“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目标,重视和加强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八条 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同时建立教职工绩效奖励及其他各项奖励和表彰制度。
第四十九条 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成立申诉委员会,委员会由全体工会委员组成,工会主席任委员会主任。
申诉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调解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各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聘任的工作人员,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管理实行校、班两级管理制度。班级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并协调其他教育教学事务。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努力认真刻苦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助学政策开展免学费工作,对家庭经济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勤工俭学和企业实习活动,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劳动收入。
第五十八条 学生自主选择参加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六十条 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班级量化管理,组织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开展学生实习、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供有效地帮助并开展跟踪服务。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学为主体,讲练结合,因材施教,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创新,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学科组两级负责制。各学科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的教研及教学工作。
第六十四条 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十五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开展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学工作进度实施教学工作。
第八章 德育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德育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第六十八条 德育工作以快乐德育为目标,以好习惯成就好人生为主题,实行“养成教育”特色德育模式,目标是培育和弘扬学生的民族精神,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九条 德育工作措施是坚持全员、全程、全方位的三全管理,即:教师全员参与管理、值班干部24小时无缝隙全程管理、班主任实行一日常规相结合的立体式全方位管理。
第七十条 培养良好的品德,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遵纪守法、民主法制教育,进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进行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时事政治和健康知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情操。
第七十一条 加强班级建设,实行班级考核评比,提高班主任水平,形成良好的班风。
第七十二条 开展文明风采竞赛,将全国文明风采竞赛活动贯穿于德育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增强学生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九章 安全卫生
第七十三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七十四条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须做好安全预案。学生集体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学校组织教师集体外出报请县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副校级以上领导带队。
第七十五条 学校重视安全工作,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饮食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集体活动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定期开展禁毒教育。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确保校园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执行卫生工作相关法规、政策,重视环境卫生、科室卫生和个人卫生治理。
第七十八条 医务室定期在全校宣传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根据上级防疫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第七十九条 学校周边环境、教学环境,校舍、图书、设备以及校园文化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第十章 资产与财务
第八十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预算制度,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
第八十五条 严格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大宗物品购置招投标,实施财务公开,接受社会和师生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 件政 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教代会提议方可进行,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章程制定程序进行。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济南市济阳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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